各纳税人:
为减轻工业企业缴费负担,根据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〔2015〕128号)文件规定,现就我市2015年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减征范围和对象
201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为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,其中下列6个行业不列入本次减征:1.采矿业,2.烟草制品业,3.纸浆制造及造纸业,4.石油化工,5.水泥、石灰和石膏制造,6.电力生产及供应。
二、减征期限
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15年11月,申报期限为2015年12月,逾期不予减征。
三、减征费种
本次减征费种即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;基本医疗保险费Ⅰ、Ⅱ;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单位缴纳部分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,仍按规定缴纳。
四、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规定
(一)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、核定、征缴程序不变,仍按现行办法操作,企业应正常申报。减征手续由地税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减征。
(二)集中减征月份,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;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。
(三)对符合减征条件的工业企业,应如实申报所属2015年11月各项社会保险费。对异常申报或虚报的,一经查实将取消减征待遇。
瑞安市地方税务局
2015年12月1日